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之处理体制

分类:劳动纠纷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5-01-23

       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

       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体制。

点击次数:1383  更新时间:2015-01-23  【打印此页】  【关闭
-

联系我们

吕红飞律师网

联系人:吕律师

手  机(微信):13602509606

Q    Q:279806536

网  址:www.szlvls.com

地  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龙观东路90号3楼(龙华天虹附近,龙华法庭对面)

-
  • 点击咨询
  • 扫一扫,访问懒人之家